关于组织开展中央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17/9/12 13: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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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央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专项资金申报
来源: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9-11 12:09:31 点击率: 73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6〕103号)和《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92号),现将组织开展中央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1. 符合《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4〕145号)第六条所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 《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3.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2017年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5. 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

6. 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进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胶装成册。

四、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17年9月13日前报送至滨江区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其他内容请详见附件。

 

联系人:郭卿、赵立静;联系电话:87703379、87702436。

材料报送地址:江南大道100号区政府7楼1726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中央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业务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附件2: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公告2016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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